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請讓僑生自由回家


上一篇文章「為甚麼大學生回家要得到學校批准?」創了本blog最多人瀏覧紀錄,引來不少迴響,可見讓我們僑生(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自由回家是很多人關心的議題。

Part 1:
移民署回應

我再一次寫信給移民署,詢問申請出境要學校批准的法理依據、以及遇上緊急情況要回家可以如何做,得到回信如下:
一、目前任何國家對於國民與非國民之出入境事宜,均有其相關之法令規範,然基於國家安全與利益,實施其必要之國境管理措施,是為國際法上所認同之國家主權之作為,故按現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居留期間須出入境者,應備齊相關文件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
二、另有關香港澳門居民以學生身分申請來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並經許可以學生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在學期間欲出境每次均須經就讀學校同意;故學生每次出境均須備齊辦理出境之就讀學校同意函、居留證(正、影)本、新臺幣600元、照片,並填具入出境加簽申請書,辦理出境手續,如持經許可核發「逐次加簽許可」,當場辦理即可,若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約需5個工作天);另如有緊急事件,亦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署各服務尋求協助辦理。
三、至有關您所陳目前以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申請來臺就學居留期間,於出入境時須經學校出示文件,雖對您不便,但為俾利學校對於學生之輔導及出入境之管理所須,仍請您依上述規定辦理;另對於您暑假期間欲出境2次以上或急出境須如何向學校申請出境同意函事,仍請逕向您所就讀學校學生輔導處諮詢。
第一點看起來合理,因為迴避了為甚麼學校同意是正常入出境手續問題;第二點並沒有提出「欲出境每次均須經就讀學校同意」的相關法理依據,以及為甚麼我的瓜地馬拉同學可以自由離境,而我們則不行;第三點更妙,把所有問題推給學校。「於出入境時須經學校出示文件」,彷彿學校才是管理台灣入出境的部門。「但為俾利學校對於學生之輔導及出入境之管理所須」這句有歧義,如果是指學校管理「出入境之所須」,則問題是學校不是行政或司法機關,那條法律賦予它權力可以去管理我們的「出入境所須」?如果管理「出入境之所須」不是指學校,則為甚麼得到學校批准公文才可申請出境不是侵犯人權?緊急出境要先向學生輔導處諮詢不單侵犯人權,更是笑話。學校假期,老師沒上班,如何諮詢?我上次需要急出境時撞正學校假期,打電話問教官,他說沒辦法,因他不可以在學校公文上蓋校長印,最後要等到假期完結才能夠發我學校同意出境公文,根本無法緊急出境。

移民署的回信讓我更質疑相關的法理依據,為甚麼我們不能自由回家?

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為甚麼大學生回家要得到學校批准?


台灣一向給人的印象,是一個尊重人權的地方,前總統陳水扁曾提出,要「人權立國」,但原來這個最多澳門僑生的地方,一直存在非常嚴重的侵犯人權問題。

每次回家,我們(港澳僑生)都必須先取得學校公文(見上圖),再去移民署申請,而外國學生則不用。有一次家有事,要緊急回澳,又正值學校假期,打電話問移民署沒有公文可以如何做,得到的回應是「沒有公文,不能離台」,也就說沒有大學批准,我們有急事也不能回家。為甚麼大學生回家要得到學校批准呢?

和台灣朋友討論這個問題,有人表示這是因為兩岸對立、國家安全,也有人認為這是合理的出入境手續,沒有侵犯人權,真的嗎?

我們看看已在台灣實行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公約之一)是怎麼寫吧。
第十二條之2. 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第十二條之3. 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第十二條之4. 任何人進入其本國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