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為甚麼大學生回家要得到學校批准?」創了本blog最多人瀏覧紀錄,引來不少迴響,可見讓我們僑生(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自由回家是很多人關心的議題。
Part 1:
移民署回應
我再一次寫信給移民署,詢問申請出境要學校批准的法理依據、以及遇上緊急情況要回家可以如何做,得到回信如下:一、目前任何國家對於國民與非國民之出入境事宜,均有其相關之法令規範,然基於國家安全與利益,實施其必要之國境管理措施,是為國際法上所認同之國家主權之作為,故按現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居留期間須出入境者,應備齊相關文件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第一點看起來合理,因為迴避了為甚麼學校同意是正常入出境手續問題;第二點並沒有提出「欲出境每次均須經就讀學校同意」的相關法理依據,以及為甚麼我的瓜地馬拉同學可以自由離境,而我們則不行;第三點更妙,把所有問題推給學校。「於出入境時須經學校出示文件」,彷彿學校才是管理台灣入出境的部門。「但為俾利學校對於學生之輔導及出入境之管理所須」這句有歧義,如果是指學校管理「出入境之所須」,則問題是學校不是行政或司法機關,那條法律賦予它權力可以去管理我們的「出入境所須」?如果管理「出入境之所須」不是指學校,則為甚麼得到學校批准公文才可申請出境不是侵犯人權?緊急出境要先向學生輔導處諮詢不單侵犯人權,更是笑話。學校假期,老師沒上班,如何諮詢?我上次需要急出境時撞正學校假期,打電話問教官,他說沒辦法,因他不可以在學校公文上蓋校長印,最後要等到假期完結才能夠發我學校同意出境公文,根本無法緊急出境。
二、另有關香港澳門居民以學生身分申請來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並經許可以學生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在學期間欲出境每次均須經就讀學校同意;故學生每次出境均須備齊辦理出境之就讀學校同意函、居留證(正、影)本、新臺幣600元、照片,並填具入出境加簽申請書,辦理出境手續,如持經許可核發「逐次加簽許可」,當場辦理即可,若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約需5個工作天);另如有緊急事件,亦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署各服務尋求協助辦理。
三、至有關您所陳目前以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申請來臺就學居留期間,於出入境時須經學校出示文件,雖對您不便,但為俾利學校對於學生之輔導及出入境之管理所須,仍請您依上述規定辦理;另對於您暑假期間欲出境2次以上或急出境須如何向學校申請出境同意函事,仍請逕向您所就讀學校學生輔導處諮詢。
移民署的回信讓我更質疑相關的法理依據,為甚麼我們不能自由回家?
Part 2:
讀者回應
這部分內容是上一篇「為甚麼大學生回家要得到學校批准?」的延續,建議先看上文。如果你沒有那麼多時間,或者可考慮直接跳到 Part 3: 平等互惠? |
上一篇文章有不少回應,我無法逐一回覆,所以把部分回應寫在這裏。寫上一篇文章時,已經想過會有人質疑自由回家不是人權,為免浪費時間去爭論,所以提及聯合國人權公約,因為這是國際上人權的標準。公約提及自由離開、回本國是人權,所以回家要得到學校批准是侵犯人權。說我們不適用於公約的言論都有問題,因為每個人都有人權。 有讀者表示,外國在台留學生(外籍生)也要申請學校批准云云。這是錯的,因為無論是外國留學生(外籍生)還是交換生(甚至是大陸交換生)都不用申請,就可以自由離台,我相信這位讀者把持有外國護照的僑生當成是外籍生了。事實上除非這名僑生也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否則不論男女都不能自由回家,人權都受到侵犯。為甚麼僑生要學校同意才可回家,而外國人就不用?也有人提及外國學生學費較高,我覺得好好奇,為甚麼學費較高是侵犯我們人權的籍口? 有讀者問回家要學校同意的由來,是否怕間碟?我也想知道為甚麼要限制我們回家,不過間碟之說講不通,因為怕間碟應是禁止入侵,而非禁止出境。而且今時今日要做間碟,根本不用回去,只要可以上網就可以,限制出境並不能阻止間碟,所以間碟之說不成立。 有讀者表示這是正常居留限制。正常居留限制應是限制居留者在居留地所能做的事,例如持學生簽證未經同意不能打工,不應包括侵犯人權的限制,例如不能自由回家。 有讀者表示拿的是學生簽證,學校就有權力有義務管理學生的入出境狀態。這聽起來好像合情合理,可是台灣沒有皇帝很久了,權力已經不再是一個人說他有就有,就算總統說學校有權禁止我回家,學校也無權禁止我回家,因為這是法治社會,權力是要透過法律賦予。有權管理入出境的是移民署,除非法律也賦予學校權力管理學生的入出境狀態,學校無權管理學生的入出境狀態。 也有另一名讀者回應上面讀者:如果真為了所謂「管理學生出入境狀態」,學校大可直接與移民署調取資料,而非先由學生申請,學校核准,再由移民署核對資料如此繁複。而且拿了該紙公民後沒有出境亦不會生任何問題,那麼公文真的有其必要嗎? 那你或者會問,得到法律賦予權力,可以管理入出境的移民署,有權授予學校管理學生入出境的權力嗎?答案是有的,有另一名讀者提到行政程序法。 第15條(對公立大學):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16條(對私立大學):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我質疑移民署是否有登報授權各學校管理學生的入出境,假設有,要得到學校批准才可回家為甚麼沒有侵犯人權? 這名讀者還提到學生來不及申請學校的文件(如學校放假了)的解決方法,表示移民署有需要時直接跳過學校判斷,批准學生出入境即可。我也希望移民署會這樣做。無論從我打給移民署的電話查詢,還是上面的回信中都被告知有學校批准才可回家,「請逕向您所就讀學校學生輔導處諮詢」,還是要把這個球推給學校。 最搞笑的回應是有讀者表示限制僑生自由回家是因為怕有僑生一直轉校,以留在台灣。如果是怕這樣,那不是應該限制僑生多次轉校嗎,為甚麼現在是限制出境?迫他們留在台灣嗎? 有讀者回應,吃到飽也要500TWD,與其一直爭辯那600TWD是否合理,不如認真讀書,申請奬學金更實際,申請個公文都覺得不公平,到職場做事也吃不消云云。回這位讀者,我上學期就得了3000TWD書卷獎,夠回家5次,但我一樣要寫那篇文章,為甚麼?因為問題不是600TWD,而是要學校批准才可回家是侵犯人權﹗而且我敢肯定這位讀者你一定是在職場中吃不消的一分子,因為見到不合理的事,你不是去爭取,而是啞忍。 |
Part 3:
平等互惠?
台灣政府常強調平等互惠,可是我卻都覺得她是講一套、做一套。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我們給予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免簽證進入澳門,而澳門護照持有人卻不能免簽證進入台灣,免簽證去台灣成了少數持有葡國護照澳門人的專利。我們讓台灣在澳門留學生申請一次後可以在期限內多次自由進出澳門,可是台灣政府卻不讓我們自由回家。談判時她們講平等互惠,爭取到後便過橋抽板。不過台灣政府又夠聰明,來一招簡化入台證申請,讓不少澳門人反而覺得台灣真好,現在網絡申請入台證不用錢了。台灣政府應該在暗地偷笑,因為她只是讓了一小步,可是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卻在很久之前便能免簽證進入澳門了。這便是台灣政府口中的「平等互惠」。
我認為澳門政府其實也應該檢討一下我們的出入境政策,為甚麼我們會受到不公平對待?之前澳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去信駐台北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要求代為詢問入出境都要新台幣六百元問題,得到的是「將納入爾後修法之參考」的敷衍回應。其實豁免600元收費較難,因為真的有相關法規,但要有學校批准公文才可申請離台的法律我則找不到,推斷應是行政措施。行政,也就是可以用行政的方法去解決,這個比較容易由香港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以至其他國家駐台機構爭取,也更加必要,因為現在要學校批準才可回家是侵犯人權。
Part 4:
我們能夠做甚麼?
如果你也認同這篇文章,你可以:1. 在下面按like,讓更多人看到。
2. 加入這個「讓澳門在臺學生自由回家」Facebook專頁,讓其他人看到我們的力量。
3. 加入這個blog的專頁,更容易接收到新的資訊(非必須,但我也希望您會這樣做)。
希望這是最後一個僑生不能自由回家的暑假。寫這兩篇文章,真的要花很多時間。
我有很多澳門的朋友都在台灣讀大學,我的一個妹妹也是,但我不知道台灣居然有這種規定,我還以為大家都可以自由回家的,原來不是喔,剛Like了你的文章,不知道Facebook的朋友會不會回覆些甚麼。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