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廉政公署(ICAC)對一個「政治家」進行調查後,他為自己不當收受利益流下了眼淚。這一系列的丑聞,是從傳媒揭發他在澳門與富豪宴飲開始。
在香港廉政公署對澳門一個司長進行調查後,最終他因為貪污而入獄,從此澳門有人話:澳門,勝在有香港ICAC。
如果案件沒有香港廉政公署跟進,結果又會如何不同?
以最近澳門兩宗涉及政府高層的利益輸送案件為例 — 墓地門、路環石礦場批地門。
墓地門是一宗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有關的丑聞,現時仍在檢察院調查中。跟香港特首丑聞一樣,最先是由傳媒揭發,廉署之後調查,而它僅能調查「法律責任」,無法調查「政治責任」。調查報告的結論是「涉嫌濫用權力的追訴期已過,追究紀律責任的消滅時效亦已發生,現階段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如果傳媒可以早幾年揭發事件,結果好可能會有所不同。
調查期間,發生了一些奇怪事件:關鍵文件失蹤,民政總署並未向檢察院提供完整的原始資料文件,原來已先被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利用職權「借」走。一月尾時民政總署位於媽閣上街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辦公室發生火警,雖然民署表示所有墓地門文件已提交檢察院,不過這一刻仍沒有公佈有沒有文件在火警中受損,希望沒有文件被燬,以免未來調查其他案件時又出現文件失蹤情況。
路環石礦場批地門在去年底被揭發,石礦場部份土地獲政府重新批給,原工業用途改為商住用地,涉及面積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平方米,將興建十幢二十六層和兩幢二十四層的商住樓宇,而政府只徵收合同溢價金二億四千三百萬多元。土地權益還被轉讓給一家成立不足一年的一新公司,這家新公司似乎是專為接收這塊土地而成立(資料來自區錦新議員的blog)
這件事和高官有甚麼關係?原來這家新公司的負責人廖澤雲,是行政會委員之一,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五十八條「行政長官要作出重要決策」「須徵詢行政會意見」。石排灣都市發展計劃及收回石礦場興建公屋計劃,理應經過行政會討論。由此推斷,有人因先知道這些計劃,進行利益輸送。
事件揭發後,廖先生否認利益輸送,並回應:「行政會亦無討論相關事情」。如果廖先生的話屬實,那問題就更大了,是否行政長官沒徵詢行政會意見,違反基本法?
這兩宗丑聞,和歐文龍案不一樣的是,沒有香港廉政公署介入。結果,沒有官員道歉、沒有官員流淚、沒有官員下台、沒有官員入獄。為甚麼他們可以這樣?因為沒有一個可以制衡他們的力量 — 如傳媒。難道澳門,真的只可以靠香港廉政公署?
今天,澳門日報獨大,其選擇性報道,只報道北大人想我們看的事。為表抗議,我多年前已罷看澳門日報,可其他澳門傳媒,又好像未成氣候,監察政府無力,市民又不關心,結果要自食這些惡果。
有時好希望蘋果日報可以推出澳門版,不是希望它攪亂澳門,而是希望它可以像在台灣和香港一樣,迫使報業改革,讓我們除了澳門日報外,還有其他選擇。
前陣子在Facebook唐生大地震專頁,看到一幅有趣的圖:香港人,阿門
沒有有力的傳媒,澳門的版本是:澳門政府,愛瞞
澳門傳媒,爭氣吧﹗
(利益申報:親戚和陳司長是好友,我小時候便已經和她有過合照,家母病逝前,她也有來探望,在墓地門事件前她是我最敬重的澳門高官。如果可以,我真的不想批評她)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