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星期一




[台灣]發票報帳要注意的事

Receipts

台灣有銷售稅,除了少數商店外,收到的發票都是上面印有統一編號(統編)的統一發票;而如果這商家不可開統一發票,則會收到收據。
每個統一編號都對應一個法人,所以如果要以法人名義付款,便要在法票/收據上打上所代表法人的統一編號,俗稱「打統編」,這樣才可以報帳(報銷)。

這裏,我以申請學校補助的經驗 (這裏法人就是學校),告戒大家一些要小心的事,否則隨時要回去重開發票/收據、甚至因無法報銷,要自己付鈔﹗

發票要報帳,你需要:

  1. 付款時,告訴售貨員要「打統編」,並且說出所代表法人的統一編號,如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是「04126516」
    注意:

    • 如果你同時購買私人、不可報銷的東西,請另外開立發票,不要打在同一張發票/收據上
    • 已打公營機構統編的發票,不能對獎
  2. 付款
  3. 把發票/收據交給學校負責報銷的人,並取回款項
可是已經跟足以上程序,報上統編,卻發現無法報銷,要回商家重開一張,甚至要自己吞下肚,為甚麼會這樣呢?以下為你解說。

有問題的發票/收據

  1. 沒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這個章沒有賣方統一編號是免用發票專用章,請向商家要求有 免用發票專用章收據

  2. 沒有賣方姓名印章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3. 沒有「發票」二字的收據

    • 蓋免用統一發票章的收據一定要有「發票」二字;它們都沒有位置填寫統編,所以雖然有蓋章,都是無法報銷,請向商家要求正式收據
    • 購物之前,先詢問商家可否提供正式收據,如果不能,請光顧另一家,除非你不介意付自己錢

  4. 沒有把統編打在發票上,事後補上一個發票專用章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
    金額計算錯誤,或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書寫錯誤,僅將錯誤的地方塗改更正後再蓋用負責人印章,即交付使用。實際上這種作法已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一經查獲,營業人將因而受罰1

    當要求補打統一編號時,有些商家為了貪圖方便,在你的發票上蓋個發票專用章便算,但這樣有可能無法成功報銷,建議要求重開一張

    正確的發票/收據

    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 寫上統一編號、買受人全名和日期
      2. 沒有寫錯/塗改
      3. 有免用發票專用章
        (上有賣方統一編號)
      4. 有賣方負責人印章
    2. 統一發票/紙本電子發票







    3. 上有買受人統一編號


    不用打統編的收據

    1. 公家機關
      公家機關不是法人,沒有統一編號,因此和其他收據不同,不用打統編

      1. 捷運

        • 使用單程票:出站前,到服務台申請收據
        • 使用悠遊卡:出站後,到服務台申請收據

        1. 計程車








        2. 上車前,記得先問司機有沒有帶收據,否則到目的地後才發現無法開收據就慘

        大家以後如果要代表法人去付款,記得要注意這些發票/收據,否則變成代表自己的錢包去付款便慘了…祝你好運。

        (以上資料感謝And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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